日期:2012-05-25 13:48
)》的兽药产品需按照兽药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监督检验。其中,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公告发布之后的6个月内仍按我部原发布的《试行兽药质量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三、列入《补充资料目录(3)》的兽药生产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并于3个月内按规定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提交补充试验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停止生产列入《兽药试行标准废止标准目录(3)》和《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3)》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A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