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25 13:47
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59192060 5919169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