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由商务部调整为农业部
日期:2015-08-04 17:37
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三、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分别调整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四、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
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9 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