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31 17:36
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三、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分别调整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四、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