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产品入市监管收紧 违法生产严禁“以罚代刑”
日期:2015-07-24 13:57
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瘦肉精抽检为宰前检验标配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要求,严格畜禽产品准出管理。生猪屠宰企业须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意见,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宰前检验环节中,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宰后检验时,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
2/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9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