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日期:2015-07-21 14:16
  7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号令,修订《食用猪脂卫生标准》,全文5条,并自发布之日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2.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
  3.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
  4.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mg KOH/g fat以下,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酸价应为1.3mg KOH/g fat以下。其卫
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