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日期:2015-07-07 09:03
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公告规定,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公告明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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