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7 09:03
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针对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行为,公告认定,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公告还指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猪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