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制定出台食品安全约谈制度
日期:2015-07-06 10:11
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五、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全年辖区食品质量合格率低于95%的;
  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约谈:
  一、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
  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消费者多次举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