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6 10:11
时由食品药监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另外,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法规、监察、执法等有关机构人员参与,也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约谈。
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开展约谈:
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
三、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