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日期:2015-06-25 10:41
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耕(林)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并公布。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粪肥用量不能超过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农田、园地、林地等作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消纳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
9/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1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