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日期:2015-06-25 10:41
、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限制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情况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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