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日期:2015-06-25 10:41
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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