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日期:2015-06-25 10:41
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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