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日期:2015-06-25 10:41
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经依法批准,可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止养殖、限制养殖区域制度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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