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日期:2015-06-25 10:41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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