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25 10:41
,组织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产业化发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促进办法》等规定,落实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措施,并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