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11 17:21
公用房、现场查验专业技术用房、集装箱待检和扣留区、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检疫处理场所、视频监控、信息化等相关配套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 地面应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设有防火、防汛、防盗设施、污水排放、垃圾存储与处理、清洗等设施。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更衣室、轮班休息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应当根据指定口岸/查验场检验检疫人员编制数以及国家关于口岸查验单位办公用房人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并适度兼顾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