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11 17:21
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5.有实际的进口肉类贸易需求,并具可行性。
第四条 指定口岸/查验场基础能力建设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口岸/查验场自然条件和交通物流基础情况、进口安全保障能力情况等因素,建设规划应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第五条 指定口岸/查验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制订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指定口岸/查验场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机制,整合口岸/查验场资源,协调口岸各联检单位和管理部门建立指定口岸管理配合机制,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第六条 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