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11 17:21
应提供与入境口岸的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管联系合作机制);5.组织机构及其职责;6. 口岸/查验场地理位置、功能设施布局及周边环境示意图;7.检验检疫相关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及查验能力和方案;8.相关管理制度;9.自查验收报告;10、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推荐意见;11.口岸/查验场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13.卫生备案证书复印件(必要时);14.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15.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质检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