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
日期:2015-06-11 17:21
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应急预案等,保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章 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指定口岸/查验场所在地或其邻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开展常规病原微生物和一般残留物质检验项目初筛的检测能力,并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审认可。指定口岸/查验场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疫病病原检测能力和残留检测确证技术手段。指定口岸/查验场应配备良好的样品保存和传递工具,保证样品送达实验室后的检测结果不受影响。
  第五章 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新建指定口岸/查验
15/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8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