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09 08:43
6月4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思路,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责任、政策扶持和引导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明晰各类责任
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上,《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意见》规定,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