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日期:2015-05-18 09:41
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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