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正式施行
日期:2015-04-24 09:44
定,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应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未达备案标准的(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除外),也要建立养殖记录。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
  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记载畜禽来源、畜禽标识编码、养殖代码以及畜禽产品生产时间、批号、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生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还规定,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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