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5-03-23 15: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而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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