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26 13:32
管制度的独立性、公正性,强化验证效力。
二、 修正第四十八条:
因应第八条修正,为提升第三方验证制度的管理效能,增订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罚则,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的规定。
三、 修正第二十五条:
(一)针对直接供应饮食场所及散装食品,增列及其他应标示事项。相关应标示事项预计半年内公告。
(二)增列境内通过农产品生产验证者应标示可追溯的来源;有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的生产系统者,应标示生产系统,农产品将依规定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