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说明
日期:2015-01-26 13:32
  2015年1月20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重点说明如下:
  一、 修正第八条:
  (一)为加强对食品业者的管理,明确规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就其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主动接受第三方验证的外部查核监控,故增列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同法第六项,验证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认证的验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撤销与废止认证的条件或事由,执行验证的收费、程序、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以建置符合国际规范的第三方认验证制度,提升二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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