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日期:2015-01-20 10:56
  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问责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进一步明细了责任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的五类行为,以及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
  《办法》确定对食品安
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