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