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