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析、评估审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