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
  第八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7/7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9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