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封识的;
  (四)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
  (五)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六)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
  (八)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批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擅自变更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
  (九)擅自处置未经检疫处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
  第八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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