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指定擅自生产、加工、存放需要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
  (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出口应当经抽查检验而未经抽查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
  (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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