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出境、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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