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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