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理报检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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