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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