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并处没收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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