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现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或者其出境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