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境产品;
(三)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四)企业档案维护,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检疫处理等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第六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