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境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抽样:根据相应标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出具《抽/采样凭证》;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外观、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异物、异色及其它相关项目。
  第五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六十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
32/7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2 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