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五十七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检验检疫部门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五十八条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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