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