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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