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变更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