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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