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六)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七)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八)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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