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存放、加工企业指定、变更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第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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