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定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加工工艺以及其他兽医卫生、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