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定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加工工艺以及其他兽医卫生、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
20/7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8 06:54